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 经费管理,参照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行〔2017〕324 号) ,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使用学校划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 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学校党委 的各级党组织,包括学校党委派出机构(党工委) 、下设和直接 管理的二级党组织(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以及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 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教育培训、学习 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 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统筹使用 党建活动经费和党费。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计划管理
第四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校 每年划拨的党建活动经费;其它划入党建活动经费项目的经费。
第五条 学校设立党建活动经费账户, 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 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计划财务处代办,会计、出纳分 设。学校党委为各二级党组织(含党工委,下同)设立专门党建活 动经费账户,二级党组织书记为党建活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二级党组织总体规模、上一年度党 员人数等指标核定本年度党建活动经费划拨金额。年内如遇经费 调整, 由党委组织部另行通知。
第七条 各二级党组织自行安排使用下拨的党建活动经费, 要建立党建活动经费财务账目,应该划拨到党支部的党建活动经 费要确保落实到位,保障党支部活动有效开展。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 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 列支渠道等) 。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 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 委员会讨论。基层党 组织拟开展计划外的活动涉及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的,应至少提前 1 个月将拟开展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 费及列支渠道等党建活动计划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二级党组织负 责审批所辖党支部党建活动计划;二级党组织(党工委)集中组织 的活动由本级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控制到重庆市以外开展 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 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 保险费、票务费和其他费用。
(一) 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 市间交通支出。
(三) 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 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 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 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 员和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 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培训资料、印制相 关文档资料、购买必要文具用品等产生的费用。
(八)保险费是指在集中开展党建活动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产生的费用。
(九)票务费是指组织党员到其他单位观看党性教育展览或影 片,以及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所发生的门票费等。
(十) 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合 理的相关费用,可否从经费中列支, 由基层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 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重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 法(试行) 》(重大校〔2016〕257 号)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 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 伙食费,参照《重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重 大校〔2016〕257 号) 有关规定执行,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 40 元;个人 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 讲课费,校内人员按照《重庆大学在职教职工人员经费 发放的补充规定》(重大校〔2017〕389 号) 有关规定执行。校 外人员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四) 租车费,大巴士(25 座以上) 每辆每天不超过 1500 元, 中巴士(25 座及以下) 每辆每天不超过 1000 元;租车到重庆市 主城区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 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六) 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 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 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四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 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 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 每个基层党组织到重庆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 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 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 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 得租用轿车 (5 座及以下) 。到重庆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 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八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 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 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 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 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 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由二级党组织书记审批,并指 定专门经办人,审批人审批印章及签名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报销按照财务报销审批规定执行, 经二级党组织书记审批签字履行报销程序。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党组织对本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一) 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本级党委会批准;
(三) 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 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 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对本单位党建活动经费使用 情况进行专账管理,实时登记各项经费开支情况,并于每年年底 前连同党建活动开展情况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或根据工作 需要及时上报) 。年度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要和年度党费收支 情况一并以适当方式向党支部和全体党员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由党委组织部、计划 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 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