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学校党委对党校工作的领导,提高新时代党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重庆大学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学校党委下设的重要部门,是学校党委开展党的理论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进行党性锻炼的大熔炉,是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主渠道。
第三条 党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大局,发挥好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等功能,为加快推进“双一流”高质量建设,实现学校内涵式发展取得新突破服务。
第四条 党校始终遵循党校姓党、实事求是、质量为本、改革创新、从严治学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学校党委是办好和管好党校的主体,应当加强对党校工作的领导,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把党校工作纳入学校党委整体工作部署,每年专题研究党校工作,保障党校建设;
(二)指导党校组织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发挥党校在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等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作用;
(三)加强党校办学场地、师资队伍、经费保障等建设;
(四)党委负责同志应到党校讲课,参加党校主要活动。
第七条 党校校长一般由学校党委负责同志兼任。党校设置专职副校长(副处级)1名,主要负责党校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副校长。党校下设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协助专职副校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八条 二级党组织一般应设立分党校,分党校的设立和撤销由党校批准,分党校在党校和二级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分党校一般设校长1名,副校长1-2名;分党校校长一般由所在二级党组织书记兼任,副校长由所在二级党组织副书记或班子内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兼任。各二级党组织组织员或党务秘书兼任分党校办公室主任,负责分党校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党校工作职责:
(一)开展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重点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党的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的宣传、学习和研究工作;
(二)组织党内各类专题教育和学习活动;
(三)根据学校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学校党委的中心工作,制定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建立健全党校管理制度,推动党校建设;对分党校开展业务指导、教学质量监督以及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分党校开展合作、交流和研讨,推动教育培训任务的落实;
(五)建设党校师资队伍,组织党校教师开展党建理论研究和党课教学研究;
(六)完成各级各类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任务,重点抓好各类示范培训班次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学员学籍管理、干部培训信息管理和有关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七)推动党校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积极探索同国(境)内外高校和有关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九)协调解决党校工作必需的经费、场地和设备等条件保障;
(十)将分党校工作纳入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
(十一)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分党校工作职责:
(一)开展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重点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党的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的宣传、学习和研究工作;
(二)根据党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二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制定分党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三)在党校和二级党组织的双重指导下,组织党内各类专题教育和学习活动,开展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要求;
(四)完成各级各类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任务;重点抓好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务干部等日常教育培训;
(五)做好分党校各类培训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做好学员学籍管理、干部培训信息管理和有关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六)加强与其他分党校的交流互动,积极参加相关活动;
(七)配合党校推动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接受党校的指导,落实党校分配的任务;
(九)完成党校和二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培训班次和教学
第十一条 党校根据上级要求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各类党员、干部示范培训班,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全覆盖培训;分党校根据党员教育管理要求和发展党员计划举办党员轮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发展对象培训班等,重点抓好党员全覆盖培训。学校各职能部处开展的归口业务培训班纳入党校总体培训班次。
第十二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教学布局应当坚持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着眼于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政治能力和干事创业本领,以掌握理论创新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全局观念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党校教学还应当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
第十三条 党校培训应分层分类,有计划地采取专题讲授、自学、研讨和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等方式进行;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与目的实行不同的教学计划。党校应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建好用好“网上党校”,加大运用网络、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手段,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研究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党校教育的生动性、感染力。
第十四条 党校应当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五章 师资队伍和学员管理
第十五条 党校教师主要由校内党员领导干部、党务工作者、有关专家学者等兼任,也可聘请校外有影响力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兼任。组建党校课程教学团队,开展课程教学研讨和授课。各级党组织书记和副书记是党校的兼任教师,应坚持上党课。
第十六条 党校教师应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事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遵纪守规。
第十七条 党校对学员的教育培训目标是:
(一)坚持对党忠诚,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锻造过硬党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四)敢于担当作为,勇于开拓创新,具有斗争精神,善于分析解决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
(五)全面增强工作本领,具备胜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六)严守纪律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十八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严格培训规定,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十九条 学员管理包括党性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党性教育应当贯穿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应当加强导学、促学、督学,引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组织管理应当完善并且严格学籍、考勤等制度,注重发挥学员临时党支部和班委会作用。生活管理应当严格校规校纪,开展健康文体活动。
第二十条 党校各个班次设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各个班次还应当建立学员临时党支部,在党校指导下组织学员开展政治学习,对学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党校应当加强与党委组织部、学员派出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严格调训、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党校应当加强对学员培训情况的考察,全面考核评价学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考核情况向党委组织部门反馈。
第二十二条 党校应当严格执行学员请销假制度。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习天数的1/7,超过的应予退学。学员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党校结业证书是学员在校学绩的凭证。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结业证书。因故未按照规定参加党校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结业证书。
第六章 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二十四条 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是党校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坚持严以治校、严以治教、严以治学,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校规校纪,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党校办学治校的原则和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党校教师承担着教育培训党员、干部的重要责任,更应当坚持教育者首先受教育,严格要求自己,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用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学员。党校应当严格教学、科研和管理纪律,对师德师风不良或者不适宜从事党校教学工作的不再聘任。
第二十六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倡导崇尚学习、勤奋学习的风气。聚焦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改革等问题,鼓励教师与学员之间、学员相互之间切磋交流,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党校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等相关保障,确保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二级党组织、二级单位要加强分党校经费支持等条件保障,确保分党校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 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党校应当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教学和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重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动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快“智慧党校”建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大学二级党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2007〕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