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规范领导人员兼职行为,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领导人员兼职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以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为出发点,支持领导人员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含境外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含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等单位兼任职务的行为。
在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分会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社团职务。
在基金会兼任职务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监事等职务。
在企业兼任职务包括: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领导人员兼职坚持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校级正职、校级副职、学校中层领导人员三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校级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六条 校级副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学校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第七条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批准后可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其中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的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第八条 领导人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九条 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学校中层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
第十条 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取酬
第十一条 校级正职和学校所属单位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正职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校级正职和学校所属单位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正职领导人员,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第四章 审批报备
第十三条 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校级正职领导人员兼职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学校党委报中组部审批;校级副职领导人员兼职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学校党委报教育部审批;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兼职须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领导人员须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兼职。
第十四条 除中央管理的领导人员外,校级副职中的“双肩挑”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但仍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校级副职中的专职管理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仍须由学校党委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拟兼职的领导人员,需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企业选举或决定任命(聘任)前30个工作日,填写《重庆大学领导人员兼职申报表》,另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手写签名)等材料各一份,报学校党委,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七条 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兼职的,在填写兼职申报表时应详细报告兼职单位的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单位兼职。
第十八条 领导人员到本规定以外的单位兼职的,应填写《重庆大学领导人员兼职备案表》,报学校党委并按相关要求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领导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维护学校的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领导人员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设立领导人员兼职收入专用账户,领导人员应按年度(在每年12月底或当年离任前),将兼职取酬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并按规定将兼职取酬上缴专用账户。因学术兼职以及与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企业兼职获得的报酬,学校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领导人员若对兼职取酬情况隐瞒不报或有违规兼职的行为,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中组部、教育部管理的领导人员,由中组部、教育部按规定处理。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由学校党委责令本人3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未纳入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的学校出资的企业负责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