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以及《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范围是指学校在职正副处级领导人员、离退休厅局级领导人员、学校所属独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下文简称法人代表)。副部级领导人员(含离任、退休)、在职厅局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按教育部、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因私出国(境)事项是指领导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探亲、访友、旅游或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 领导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集中管理,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因私出国(境)证件包含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下文统称因私证件)。
第四条 学校领导人员按国家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党委组织部负责领导人员备案信息采集工作,人事处负责与公安机关协调备案、撤销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五条 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因私证件需填写《重庆大学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按一事一批的原则,履行校内审批手续。涉密领导人员还应按照学校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填写《重庆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承诺书》、《重庆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行前保密教育表》,一并提交审批。
第六条 领导人员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前往国家(地区)、事由活动。出国(境)时间、前往国家(地区)、事由等发生变化的,均需重新审批。无具体事由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不予批准。
第七条 在职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法定假日。
第三章 因私证件管理
第八条 新任命的领导人员持有因私证件的,应在任命下达之日起10天内,将证件交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
第九条 领导人员新申办因私证件,应在签发之日起10日内交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
第十条 领导人员领用因私证件出行的应在回国(境)后10日内交还证件;涉密领导人员回国(境)后7日内交还证件。证件领取后,因故未能出行的,应在批准出国(境)之日起10日内交还证件。若遇寒暑假可顺延至开学后一周内交还。
第十一条 正副处级领导人员、法人代表离任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同意,可取回证件自行保管。
第十二条 因私证件在个人保管期间发生遗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须及时提交书面说明,报学校备案,并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领导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交还因私证件或拒将因私证件交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证件,或者未经批准出国(境)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处分。
第十五条 在职领导人员在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未如实报告所持因私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领导人员如接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公派出国(境)留学,以及特殊情况下需持因私证件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在获得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大学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暂行办法》(重大委办〔2014〕8号)同时废止。